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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结束 竖起食品安全首道门槛
发布时间:2009-7-6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已开始施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因此,作为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亟待尽快出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餐饮服务发展的状况,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目前,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正在抓紧制定中。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决定、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许可证的管理、监督监察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征求意见稿: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设立行政许可非常必要。
专家指出,餐饮服务许可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许可制度将规范有关许可审批程序,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杜绝一些不具备从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从事餐饮服务,这样就为食品安全设置了第一道门槛。
被吊销许可证五年不得从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这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资格处罚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服务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餐饮服务单位从事了非法的餐饮服务活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被吊销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处罚。
专家指出,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往往难辞其咎,通常都在管理上有重大的失职行为或者管理能力和水平严重不足。而这样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督促主管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合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餐饮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征求意见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根据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分段监管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许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且负责建立餐饮服务安全信用档案。
餐饮服务许可颁发情况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它表明该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是否取得、何时取得餐饮服务的资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有利于社会监督。
专家指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食品不安全因素,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食品行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群众利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较长,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制度,希望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发挥优势并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餐饮服务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重要一环,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的立法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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