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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商务局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1-1

  为了规范检查人员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海淀区商务局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正式检查前,执法人员必须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检查的内容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实施执法检查,必须由两名或以上取得执法证的人员共同进行,检查结果经同时确认后生效。
  三、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在言行举止、廉洁自律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海淀区商务局工作规则》。
  四、执法人员要认真向被检查单位讲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指导。
  五、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按时做好复查。进行执法检查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真实、有效,由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签字认可,所收集证据应妥善保存。有违法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申请立案。
  六、海淀区商务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的,由海淀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适用简易程序。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立案审批表由海淀区商务局主管副局长审批。
  十一、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十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十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含5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罚款的,由海淀区商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做出审批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呈批表。
  十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罚款的,须提交海淀区商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将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征询意见。
  十五、完成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六、商务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十七、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商务局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至一百二十日。
  十八、海淀区商务局对公民做出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定点资格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淀区商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十九、当事人对案件的程序、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商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当事人对海淀区商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海淀区商务局可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
  二十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海淀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录)在海淀区商务局网站上公布,备公众查询。
  二十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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