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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馆业开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07-6-1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馆业的定义和开业所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本市不同经济成分开办的旅馆、饭店、酒店、宾馆、旅社、旅店、度假村及招待所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法规和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法规发布和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3、定义
旅馆业是以提供住宿为主的服务性行业。
4、旅馆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旅馆业开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包括:经营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几个方面。
4.1 经营服务场地
——房屋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地面平整,墙壁保温、隔热、隔音,按不同地区需要,设置取暖和排风降温设施,给水排水设备完善;
——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局整齐、洁净;
——店内、室内整齐清洁,采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达到本地区规定的要求,客房每个床位所占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4.2 服务设施
——有15间以上的客房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附属用房,包括总服务台(配备电脑)、电话间、厕所、洗漱室、沐浴室、消毒室、商品部以及为宾客保管财务的设备和设施;
——客房内床具、卧具、灯具、桌、椅、床头柜、电话、电视、空调(或电扇)、水具及服务指南等设备齐全;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3 经营管理
——严格按政府有关的法律、法令和公安部门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达到服务规范化的要求;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价格有依据,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
——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与有关的注意事项;
——有完善的防火、防盗以及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和设施;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卧具,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定时进行消毒或更新;
——附设的专业服务项目,如:餐饮、酒吧、歌舞厅、美发美容、淋浴、娱乐等应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上岗人员一律着工作服,保持整洁,并佩带标志。
4.4 业务技术
4.4.1 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直接为客人服务的从业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有一定的公共卫生常识和防病知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是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4.4.2 岗位合格的标准
A 负责人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熟知国家以及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旅馆业的各项规定;
——掌握本店的各项业务知识,能解决经营服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B 服务人员
——熟悉本工种的服务规范,能按规范要求接待宾客;
——掌握常用设备工具的使用和保养,能独立管理、布置清扫客房;
——掌握各种消毒方法,保持个人和客房的卫生;
——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和地理知识,能用普通话接待宾客;
——熟知本店的有关规章制度,掌握一般的安全常识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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