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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发布时间:2007-6-1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见表1、表2)

表 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温度,℃ 冬季
>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26
<28
-
相对湿度,%
40~60
-
-
风速,m/s
≤0.3
≤0.3
-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3
≤5
≤5
≤10
甲醛, 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1000
≤1500
≤2500
b.沉降法,个/皿
≤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
新风量,m3
≥30
 
-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7
≥7
≥4
 
表 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个/50 cm2
致病菌
个/50 cm2
茶具
毛巾和床上卧具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5cfu/mL
〈200cfu/25 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 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符合表 2 规定。
3.2.4 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 规定。
3.2.5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 2 规定。
3.2.6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 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 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 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 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 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 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 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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