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首页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发布时间:2007-6-1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 引用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更衣室
浴室(淋、池、盆浴)
桑那浴室
室温,℃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mg/m3
照度,lx
水温,℃
浴池水浊度,度
25
0.15
≤10
≥50
-
-
30~50
≤0.10
-
≥30
40~50
≤30
60~80
-
-
≥30
-
-
3.2 卫生要求
3.2.1 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 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 0.9m。
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
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 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 9663中表 2 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 GB 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 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 GB 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上一条: 北京市地方标准 洗染业质量标准
下一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备案号: 京ICP备130228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