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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07-6-18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业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四章 服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六章 卫生安全要求
第七章 消费者投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发美容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规范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受北京市、区(县)商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美发美容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一、根据本市美发美容业的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规范美发美容市场。
二、组织指导行业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美发美容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工作。
四、在美容美发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推行专业资格证,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业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开业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一、从事美发美容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提出申请,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两证复印件到所在区、县行业协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区、县协会同时抄送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备案。
三、美发美容企业应依据《北京市美发美容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向各区、县行业协会申报企业等级。
特级店、一级店由区、县协会初评后,报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评定。二级店、达标店由区县协会评定,并报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门面装修美观,有明显的行业标志,店名牌匾文字规范,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三、室内整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有顾客等候区域。
四、依据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设立消毒间,凡经营纹饰美容项目的应设立无菌操作室。
五、烫发、染发应有独立工作区域,保证通风良好。
第八条 经营服务设施要求
一、美发座椅、美容床及所需各类工具、用具齐全;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器械。
二、上下水道畅通,消毒设备齐全,并备有为皮肤病患者服务的专用工具。
三、特级、一级企业店内应设有卫生间。
四、设有宾客衣物存储专柜。
第九条 经营管理者要求
一、具备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执行本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学习国际上先进服务理念、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坚决抵制美容美发产品质量低劣、以假充真、误导、虚假、恶意促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从业人员要求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信守职业道德,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二、从事美发美容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职业资格”,文饰美容需经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三、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四、熟知美容美发用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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