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市工商局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将之认定为“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具体条款分别是:“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消息一经发布,就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餐饮和饭店企业反应强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作为全国性饭店行业社团组织,从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就被北京市工商局认定为不公平条款的“禁止自带酒水”,“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等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法律依据不足
市场经济的规则决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即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合同的提供者,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企业在顾客消费前做到“在门前、餐厅等显著位置明示邀约条款,或者确认已将邀约条款信息用适当的方式告知顾客,顾客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在企业消费”,就等于消费者接受了格式条款,双方达成了交易,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尊重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这符合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原则。企业或顾客中的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在并不存在垄断的餐饮(含饭店)市场中,北京市工商局所列出的行为就不应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有失公平
常识告诉我们,餐饮(含饭店)类企业的经营成本并不仅仅限于直接的餐饮成本,还包括在设备设施、劳动力和能耗等方面的投入。因此,餐饮(含饭店)类企业自然会根据全部而不是部分成本制定企业的价格政策。况且,作为充分竞争的行业,餐饮(含饭店)类企业的客人是拥有充分的选择空间的,完全可以、也完全能够做到用脚投票。目前,也有不少餐饮(含饭店)类企业主动采取接受客人自带酒水的做法,行业协会也是乐见其成的。我们认为,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是否支持或者反对企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而在于是否承认和尊重企业有做出选择的权力。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始终认为“是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店消费”完全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是否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含饭店)类企业消费”则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政府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的必要,否则将有悖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精神。
此外,把允许客人“自带酒水”作为一项硬性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隐含着一些风险。假如消费者自带的酒水等存在安全问题,不仅会对其自身健康造成损害,还有可能殃及其他消费者。一旦事件发生事故,责任主体却难以取证辨别。在南方某城市就曾发生过自带酒水发生爆炸的案例。至于“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约定,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与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变更预订的提前通知天数和违约责任问题。而北京市工商局于12月9日发布的新规又认定“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等内容为“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感到,这种自相矛盾的作法缺乏政府工作本应具有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商局《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市场公平,属于不当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为保护法律权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消费”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我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