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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统计划分有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1-11-16

          国家统计局最近以国统字[2011]75号印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现将新办法中餐饮业的划分标准列表如下: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其他末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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