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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长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餐饮业大厨承包制违反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0-8-23

   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六庭的一项调研显示,餐饮行业普遍采用的“大厨承包制”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成多发态势。众多被大厨(又称厨师长)雇佣的厨师,要求确认与餐饮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餐饮行业,厨房承包是“通用的惯例”。餐饮企业一般都是在本行业中,寻找经验丰富、有良好信誉的大厨承包厨房事务。然后由大厨自行招聘人员(多为亲戚、朋友或熟人),组建厨师团队。餐饮企业并不与大厨招聘来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被大厨招聘来的厨师,在解聘或离职后,要求确认与餐饮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经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判决或调解的多起案例显示,这些厨师被法院认定与餐饮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他们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民六庭高海鹏法官解释,大厨本身属于自然人,不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至于大厨与企业之间的承包合同,如果其中关于利润提成等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约定雇用人员产生的责任均由大厨本人来承担,则属于无效约定,企业并不能据此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法官建议餐饮企业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通过与厨房工作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来实现用工的合法合规。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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