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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解读食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22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就新规定及其实施中需注意的问题,该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添加剂须标注具体名称
        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新规定提高了对成分标识的标注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并规定了,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由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了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公告,规定在今年12月1日前,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转基因食品应有中文说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了几类特殊食品的标识应当标注中文说明。这几类食品包括: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食品,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食品。另外,为了防止企业夸大产品功效或掩盖产品缺陷,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分装和产地信息须明确
      新规定还增加了对分装者标识的标注要求。按照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为什么要规定注明分装者呢?这是因为,分装行为会改变产品的原有状态,并且分装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分装设备卫生情况等因素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变化,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分装者予以明确。
      另外,新规定对食品、化妆品产地的标注也作了要求,这是因为在产地不同、厂商不同的情况下,产品美誉度和产品质量是不完全相同的。明确产品的产地,有利于遏制和防止利用产地、商品美誉度的差异,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禁止暗示疗效夸大功能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以下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则要求: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
      这意味着,如果食品标识上出现了类似“化痰止咳”、“提高记忆力”等字样,将属违法行为。同时,“治疗”、“排毒”、“祛疤”、“医治口腔溃疡”等字样也将不允许出现在化妆品的标识中,否则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一些日化用品如牙膏等也被列入化妆品范畴,受该规定约束,其标识也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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