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补充意见将餐饮业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08-7-11
备受关注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近期,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业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此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同时《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对此,著名环保专家、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董金狮表示,在餐饮业,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袋属于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果在外面再加套一个塑料袋,这个塑料袋就必须符合“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并且必须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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