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SB/T10271-1996中的定义。
3.1 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1.1 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
3.1.2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1.3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励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1.4 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样、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4
服务操作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2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需洗染、熨烫、织补的衣物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
--检查衣物的状况,对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向消费者作详细说明;
--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附件或饰物保管好;
--检查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口,附件是否齐全,衣物的新旧和脏净程度,织物的性质、质地,有无损坏等情况;
--经消费者确认后,填写服务单据,接收衣物。
4.3
洗染业服务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经营者的地址、电话及监督单位电话。
服务单据应注明洗染、加工衣物因经营者损坏、丢失以及经营者逾期不交、消费者逾期不取,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处理的办法。
填写服务单据后,经营单位应盖章,业务员签字。各工序操作人员完成加工任务后,也应在服务单据上签字或填写工号。
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附在加工的衣物上。另一联交消费者妥为保存,做为领取衣物的凭证。
4.4 经营者应严格各工序衣物的交接手续,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4.5
衣物洗涤前,应按纤维质地、颜色深浅、新旧和脏净程度分类,确定洗染方法、溶剂和投料的数量、次序。水洗时确定水温的高低、洗涤剂的种类和剂量、浸泡和洗涤的时间。不宜机洗的织物应手洗。干洗时应清除衣物上易被溶剂溶解或损坏的附属物品。要进一步确认织物的性质,防止不适于干洗的织物洗涤后被损坏。
4.6 无论是水洗(机洗)或干洗衣物,洗涤后均应通过检查,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4.7 水洗衣物洗净后应投净甩干,晾晒过保持平整。不宜晒干的衣物在阴晾处晾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