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相业服务操作应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照相业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69--1996
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照相业:
运用照相机、感光材料和灯光设备,在室内外拍摄人物及风光静物影像,并通过暗室(照片制作室)、整修、着色等技艺来塑造可视画面形象,以及运用彩照扩印设备、彩色相纸、冲洗药液等从事冲卷、扩印彩色照片的经营单位和机构。(SB/T10269--1996中2.1)
4
服务操作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2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认真听取消费者对照相服务的具体要求,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说明所使用的感光材料的品牌和质地,相片的生产周期和价格;
--按消费者的要求,确定所照相片的的规格尺寸和拍摄的具体方法;
--对需提供冲扩放大、翻拍、着色服务的,应对底片(胶卷)或相片的质量、外观进行检查,并向消费者做详细说明,使消费者清楚所能达到的服务效果;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为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其内容包括单位或姓名、服务的内容、规格尺寸、数量、价格,以及看样片和交付相片的日期、经手人等,必要时还应注明消费者对服务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注: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随封套作为经营者内部各工序操作的依据,一联作为消费者取件的凭证。
4.3
摄影服务
--摄影人员应按照服务单据进一步与消费者核对对照相的各项要求,并使票据与底片对号无误;
--指导消费者对发式、面容、服饰等作必要的修饰和整理;
--正确运用摄影器材和感学材料,选择拍摄角度和道具。构成主题突出,层次丰富的画面;
--引导并处理好被摄者的姿势、表情,调动启发人物的情绪,及时捕捉生动的拍摄瞬间,为消费拍摄出真实生动的影象画面。
4.4
冲洗、放大、印制照片
--按规定标准配制显影液、定影液,进行冲洗黑折片或彩色负片;
--根据黑白底片的密度、反差,选配相纸。彩色底片要根据色罩、密度和拍摄内容进行试样,剪裁构图,印制或放大质量合格的黑白或彩色照片;
--进行底片或照片的整修,使其达到比较完美的程度;
--照片着色应根据原照片的形式内容,将色彩与原影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增强作品的真实性和艺术性,达到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
4.5
各工序在完成操作后,应检查是否与服务单据标明的要求相一致,质量 是否合格。确认无误后,将产品装入封袋,签上自己的姓名或工号。
4.6
营业员应严格按要求检查成品的数量和质量,经与单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