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照相业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7-6-1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相业黑白、彩色照相、冲卷(版),照片的整修、印制、放大或翻拍、着色和彩照冲卷扩印达到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照相业经营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69-1996
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照相业:运用照相机、感光材料和灯光设备,在室内外拍摄人物及风光静物影象,并通过暗室(照片制作室)、整修、着色等技艺,来塑造可视画面形象,以及运用彩照扩印设备、彩色相纸、冲洗药液等从事冲卷、扩印彩色照片的经营单位和机构(SB/T1026-1996中2.1)。
4、质量要求
4.1
照相
4.1.1
主题突出,影像清晰,反差适当,运用光线、影调、色调、线条等效果良好,画面结构合理,层次丰富、不呆板,所摄人物神态自然、真实美观。
4.1.2
彩色照片应真实地表现被摄体,色调和颜色应不失真、不偏色,画面主体与环境的色彩相互协调。
4.2
冲版冲卷
经冲洗的底片颗粒细腻,密度和反差适中,版面洁净,不花不划。
4.3
整修
经整修后的底片或照片应富有质感和立体感,层次丰富,光色柔和,笔纹简洁,虚实结合,去留合理,整修完美,无重笔、无漏花,底片或照片的缺陷得到弥补或美化。
4.4
照片印放
印放后的照片影像清晰,反差适宜,层次丰富,构图合理,画而洁净,照片平整,尺寸符合规定。
4.5
照片翻拍
根据不同的底片采用不同的翻拍方式,经翻拍技艺处理后,应使原有照片真实再现,缺点得到弥补,并达到规定的尺寸。
4.6
照片着色
无论水彩或油彩着色,均应达到着色均匀,浓淡适宜,层次丰富,色彩柔和亮丽、和谐统一,并达到美化人物和弥补画面不足的要求。
4.7
彩色冲卷、扩印
4.7.1
经冲洗后的胶卷,应达到良好的色彩还原和色彩平衡,胶卷乳剂膜不脱落,无划痕、无偏色,灰雾度低,无密度大小不一的现象。
4.7.2
经彩色扩印的照片应达到密度适宜、层次丰富、色彩饱满、不偏色的要求,尺寸符合规定。
注:彩照扩印相纸尺寸参考数据:
5英寸:127毫米×89毫米
7英寸:176毫米×127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