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早餐经营示范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四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等行业标准,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法经营。
第五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所售产品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服务人员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一切从顾客的需求出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要求
第六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字号和牌匾须醒目、美观。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物有所值的早餐服务,品种以大众化为主,兼顾各类消费者需求。经营品种不低于20种,调味品不低于3种(西餐除外)。早餐经营品种应主食、副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严格成本核算管理,价格合理。
第八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早餐经营时间不少于3小时,且须涵盖早6点30分至9点30分时段。
第九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做到店堂整洁,环境良好。常设固定座位数不低于50个,就餐的设施应与本门店规模相配套。店堂具备必备的冬季保暖、夏季降温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设施。
第十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用具清洁,食品卫生。有必备的消毒设施,洗消餐具达标,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1994)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的要求。有正常的进货渠道,保证早点食品的品质新鲜卫生;食品保存做到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亮证照经营,从业人员应持合格证上岗。早餐经营店铺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和健康证明,以保证早餐经营质量和食品卫生。
第十二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须做到食品与杂物、食品与钱币分开存放,售卖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第十三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使用节能环保设施设备和用品,不提供一次性木筷和不可降解餐具,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具有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具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设施和措施,上下水条件齐备,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有序经营,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用电、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存放和更换,防止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应有与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卫生制度,认真执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智能型能源管理平台,对每个用能点和连锁店的用能状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定期委托环保部门对油烟和污水排放、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监测,以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第五章 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要求
第十九条 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应符合上述早餐经营店铺规范。
第二十条
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应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统一商品、统一服务、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第二十一条
连锁网点应不少于20家。
第二十二条 连锁企业具有独立的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其加工布局、设施和分拣配送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