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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0-8-6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销售现榨饮料,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

  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声称为现榨饮料。

  第四条 根据原辅料及加工工艺不同,现榨饮料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

  现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鲜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洗、消毒、漂洗、沥干,采用现场榨汁加工,不经任何杀菌处理的非定型包装饮料。因工艺需要,现榨果蔬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饮用水等。

  现榨杂粮饮品是指以谷物、豆类等杂粮类为主要原料,经烘炒、研磨、蒸煮、加热等工艺,现场加工制成的非定型包装饮料。因工艺需要,现榨杂粮饮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食用糖等。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现榨饮料管理制度,确保现榨饮料安全。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现榨饮料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现榨饮料。

  第八条 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第九条 采购和使用的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一)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

  (二)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

  第十条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第十一条 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三条 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第十四条 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腐败变质、酸败、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对设备、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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