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

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8-7-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行业的术语和定义、专业要求、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服务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WS 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39号令[1999]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458号令[2006]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22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沐浴场所 bathing place
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等沐浴设施,提供助浴、足浴、保健按摩、修脚、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
注:沐浴场所可分为浴场、浴室和桑拿中心三种业态。其中,浴场主要提供综合休闲服务;浴室主要提供洗澡洁身服务;桑拿中心主要提供按摩休闲服务。
3.2 
SPA(拉丁文 Salus Par Aqua)1)
以增进人的全面健康为目的,通过水疗、芳香疗法、植物精油按摩等方式使人得到放松、舒缓、恢复活力和养生的专业服务。
也指提供SPA服务的各种场所。
注:根据国际SPA协会的分类,SPA包括以下七大类型:会所或俱乐部SPA(CLUB SPA)、豪华邮轮SPA(CRUISE SHIP SPA)、当日型或都会型SPA(DAY SPA)、目的地型SPA(DESTINATION SPA)、医疗型SPA(MEDICAL SPA)、矿泉型SPA(MINERAL SPRINGS SPA)、以及度假村/酒店型SPA(RESORT/HOTEL SPA)。
3.3
温泉 hot spring
自然涌出或通过人工打井取得的有一定温度、出水量和对人体有益的地下水,其水温在摄氏24℃以上,单个出水口的日出水量在50m3以上,PH值适中,水中含有一定数量的被科学证明是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也指向宾客提供以温泉沐浴为中心的一系列有益身心健康的服务场所,如:温泉度假村和温泉酒店等。
3.4
保健按摩 healthcare massage
运用按摩手法,在人体的适当部位施术,从而达到消除疲劳,增强体质,美容美体的目的。

[page]


4 专业要求
4.1 经营服务场所
4.1.1 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
——桑拿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600㎡。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200㎡。
4.1.2 行业标志明显,装饰美观,字号牌匾的中英文书写规范、醒目,图片大方、得体,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各项服务和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
4.1.3 房屋结构合理,墙体牢固,防水性能强,室内照明、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热、隔音,排水设施畅通。
4.1.4 各功能区域比例适当。
4.1.5 场所内空气流通,无异味。
4.1.6 污水排放和处理、锅炉燃烧排气、噪声以及图标等相关内容应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
4.2 经营服务设施
4.2.1基本要求
沐浴区域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的沐浴设施。
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休息大厅、卫生间、操作间、消毒洗涤室及沐浴按摩服务场地和其他设施。
候浴更衣室内应配备衣橱,衣橱美观、牢固、适用,锁具安全可靠。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更衣室内应有座位便于宾客更衣,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4.2.2 浴场
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空调等设施。
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住宿等多种服务。
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4.2.3 桑拿浴场
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
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4.2.4 浴室
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
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GB 9665的规定。
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
4.3 沐浴场所卫生要求
4.3.1 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通风、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GB 9665的规定。
4.3.2 应在沐浴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入浴的禁浴标志,以及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
4.3.3 对供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对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选择场所适宜地点进行洗涤消毒,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WS 205-2001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各类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可采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件1推荐方法。
4.3.4 沐浴场所应每日定时清扫,对地面、墙面、水龙头、座椅、茶几等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厕所)、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等要按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件2推荐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
4.3.5 浴池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彻底清洗,经消毒后再换水,营业期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水量应达到总水量的20%以上。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
4.3.6 顾客用的沐浴露(液)、洗发水(液)等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化妆品应符合GB 7916。
4.3.7 沐浴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
4.3.8 卫生间(厕所)应做到无积水、无异味,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4.4 安全要求
4.4.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达Ⅰ级、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志,走廊通道畅通,应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4.4.2 平面布局、装修料料及电器线路的铺设应符合消防规定和有关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
4.4.3 消防和使用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4.4.4 锅炉安装符合环保、消防、质监部门有关规定,并符合GB 13271规定。
4.4.5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
4.5用水管理
4.5.1 企业各经营部门应分别安装水表进行计量。
4.5.2 企业的沐浴喷头和相关设备应使用节水型产品。

[page]


5 经营管理
5.1 行业管理
5.1.1 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5.1.2 遵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提供住宿服务的沐浴场所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1.3 实行岗位责任制。
5.1.4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营业结算制度。
5.1.5 拥有健全的技术防范设施和监督机制。
5.1.6 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室或保险箱,主动提示浴客寄存贵重物品,并建立严格的物品收取、登记、发还制度;浴客更衣区应至少设置两名以上财物看管服务人员,衣物存放箱实行双人双锁。
5.1.7 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卫生标准、营业时间、安全须知和有关的注意事项。
5.1.8 从业人员要实名登记,并建立完备的人事档案。
5.1.9 从业人员的配置应与沐浴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着工装,佩戴标志。
5.2 经营管理人员
5.2.1 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5.2.2 掌握本企业经营项目的有关知识,能够尽快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5.2.3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 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6.1.2 应持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
6.1.3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6.1.4 能独立接待顾客,并按服务程序和质量要求使用文明用语进行礼貌服务,涉外服务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6.1.5 工程技术人员能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有关设备,掌握保养方法。
6.1.6 了解沐浴业卫生常识及各种常用消毒方法,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1.7 掌握保证顾客洗浴安全的有关知识和防范措施,能处理宾客沐浴“晕池”等突发事故。
6.1.8 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及各服务项目的有关知识。
6.1.9 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6.1.10 沐浴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按《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进行培训。
6.1.11 沐浴场所从业人员为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后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6.1.12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将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沐浴区域。
6.2 技术要求
6.2.1 按摩技术人员
6.2.1.1 按摩技术人员应在按摩区域提供按摩服务。
6.2.1.2 具有判断宾客身体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按摩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6.2.1.3 能够运用专业技术进行服务,基本上做到选穴准确,用力得当。
6.2.1.4 应正确使用按摩器械、用品和工具。
6.2.2 修脚技术人员
6.2.2.1 熟悉掌握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消毒常识。
6.2.2.2 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保养以及消毒方法。
6.2.2.3 能运用支、捏、抠、卡、拢、攥、挣、推八种独特方法和修、挖、起、片、撕、分、括、拉等八种刀法,进行足部保健。
6.2.3 SPA水疗师
6.2.3.1 熟悉SPA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6.2.3.2 能为顾客设计SPA服务方案。
6.2.3.3 能运用各种水疗法、按摩法、矿泥浴和芳香疗法等,进行身体护理。
6.2.4 浴室服务员
6.2.4.1 熟练掌握技艺,达到手平、把稳、力匀。

上一条: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下一条: 北京市摄影业服务质量要求地方标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备案号: 京ICP备130228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