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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洗浴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7-6-18

实施日期:2005年4月

  为加强对全市洗浴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洗浴经营企业,所称洗浴经营企业是指对社会公众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二条 洗浴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经营管理中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保证单位安全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洗浴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四条 洗浴经营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条 洗浴经营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设备与器材,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洗浴经营企业要制定、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洗浴经营企业对从业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八条 全体职工都应当掌握保证顾客洗浴安全的有关知识和防范措施,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特种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九条 洗浴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应配备报警装置、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应急广播和报警装置应涵盖演艺厅、雅间、KTV包房等所有部位,并确保完好、有效,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安全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条 设有10个以上的雅间、包房、休息间等单个经营房间的,应在每个房间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第十一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洗浴经营场所内的物品不应遮挡、圈占消防栓、灭火器材以及其他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经营场所内设置的更衣柜(橱)及附属的床、沙发(椅)坚固、安全,与所能接待的顾客数量配备比例适当。遇有突发事件,能满足及时、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的需要。

  第十四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门口不得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内禁止摆放物品。在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五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其主要疏散路线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六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m2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十七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行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的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二)凡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经营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经营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已建建筑物且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洗浴经营企业未达到该要求但符合北京市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应按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烟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不允许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

  (四)设置在地下建筑的经营场所,地下空间应保证通风良好,风量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对于设置在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保证有效使用。

  (六)洗浴经营企业设置在地下的经营场所,应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洗浴企业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九条 洗浴经营企业附属表演、餐饮场所及其它娱乐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洗浴经营企业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的,要严格按动火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洗浴经营企业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先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电缆,并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运载,并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 洗浴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按摩浴缸、冲浪缸、自动淋浴、蒸气房等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自行检查一次,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 锅炉安装符合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质监部门有关规定,各有关证件齐全。不得擅自拆装、移动锅炉设施或改变锅炉结构及功能。锅炉与洗浴区的间距、布局及防爆墙设施等符合安监和质监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洗浴经营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使用常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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