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理)发美容(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操作,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1)
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2)
4
美(理)发质量要求
4.1 男、女理发
4.1.1 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推剪出与其脸型、年龄等特点相适应的,轮廓完美的发式。
4.1.2 洗头手法轻重应适当,要洗净冲透、止痒。
4.1.3
男式理发刮脸时应刷透皂液,并经热毛巾闷捂,达到刮净、不疼、不损伤皮肤、不翻茬的要求。
4.1.4
吹风梳理定型应达到吹干吹透、发丝平伏、发型轮廓饱满,适合不同年龄发型的要求。
4.2 男、女烫发
4.2.1
烫发前头发应达到洗净、软化的要求。
4.2.2 应按消费者要求的发型修剪头发,做到发型层次厚薄均匀,轮廓饱满、美观,两侧对称。
4.2.3
根据发型要求,使用相应直径、形状的卷杠卷发,达到分缕均匀,发丝顺,发卷紧、光、平的要求。
4.2.4
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烫发药液和定型剂,不得损伤、污染消费者的皮肤及衣物。
4.2.5
卷杠应达到冷烫剂停留时间的要求。作定型处理后,拆卷并检查烫发效果并洗净。使用护发素,再次用温水将头发冲洗干净。
4.2.6
吹风、梳理成型后的发型应达到蓬松、柔软、给人以美感的要求。
4.3 染发
4.3.1 染发前应将头发冼净、无污秽、油垢。
4.3.2
刷色应均匀,不漏染,不触头皮。
4.3.3 染发后,应用清水反复冲洗,清除残液,去掉浮色。
4.3.4
经吹干定型后的头发应达到色调自然、柔和,不损伤发质的要求。
4.3.5 严格操作程序,防止染发液污染皮肤或衣物。
4.3.6
头皮有损伤,或对染发用品过敏的不应染发。
4.4
头部按摩
应按照循经选穴的要求做到按摩的穴位准确,手法正确,轻重适当,被按摩者有明显的热、麻、酸、涨的舒适感。
5
美容质量要求
5.1 化妆美容
5.1.1
淡妆
a)粉底均匀,与肤色相匹配;
b)眉色深浅适宜,与脸型相协调;
c)眼影清淡,眼线按不同眼型调整适宜;
d)腮红柔和自然,口红不宜过艳。
淡妆后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妆色清淡自然,既有化妆后美的效果,又有不留化妆痕迹的自然美。
5.1.2
新娘妆
a)
粉底细腻,不宜过厚,匀而不浮,立体感突出;
b)眉色深浅适宜,眼影色彩柔和艳丽;
c)腮红均匀,两边对称;
d)唇形修饰后应与脸型相适应。
新娘妆的整体要求是:眼线、唇红、腮红、眼影色调应协调一致,发型应配合妆面,妆面要对称,造型给以优美喜庆感。
5.1.3
浓妆
a) 粉底层次应突出,有立体感,面型不足得到弥补;
b) 眉形应与脸型相适宜,并符合个性特点。眉色应与肤色、妆型相协调;
c)
眼影晕然应层次突出,有过渡,有凹凸感,弥补眼部的缺陷;
d) 眼线描画整齐干净,与眼形及个人性格特征相适应,并与妆型相协调;
e)
刷睫毛膏后,彼此不粘连,应呈自然状态,给人以清晰美观感;
f) 鼻和鼻侧影经描画后,应有清秀和挺直感;
g)
画唇线后,应达到轮廓清晰,弥补唇形不足,并与脸型和个性相适应的要求。唇膏色应与眼影色、腮红、服饰、年龄相协调,涂抹应做到饱满、光亮有立体感;
h)腮红应按脸型晕染均匀,颜色搭配合理;
i)定妆应达到清爽、自然、均匀的要求,并与面部周围互相协调一致。
浓妆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妆面干净、亮丽、艳而不俗,色彩与整体效果相统一。
5.2
护肤美容
5.2.1 应在正确、安全使用美容器械的前提下,达到面部护理的效果;
5.2.2
面部按摩应不少于17个穴位。按摩穴位准确,轻柔流畅,达到护理面部皮肤,有效吸收营养药物的效果;
5.2.3
面膜使用后不应出现皮肤痒、肿、变黑的现象。
经护肤美容后,应达到营养洁面、增白、嫩肝的要求,皮肤外观应富有光泽、弹性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