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6-18
公制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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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照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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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制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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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照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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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m×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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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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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m×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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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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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cm×4.9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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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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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cm×38.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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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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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m×7.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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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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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cm×4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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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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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cm×9.9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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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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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cm×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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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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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cm×12.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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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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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cm×6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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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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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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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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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cm×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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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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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cm×1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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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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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cm×9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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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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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m×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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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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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cm×1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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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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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cm×24.4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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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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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cm×1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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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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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cm×28.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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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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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赔偿原则
第十七条 摄制或加工的照片经两次返工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的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保值服务的项目,达不到协议规定的要求,且无法挽回的,应当按保值额予以全额赔偿,并退还服务项目的所有收费。
第十九条 对于非保值服务的项目,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解决。
第二十条 未按约定时间交件,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每延迟一天,经营者按约定的票面价格的10%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件服务并收取加急费的,没有按时交付,应双倍退还加急费。消费者有具体要求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为顾客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等,在一年之内出现开胶、变形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由最终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摄制或加工制作后的照片,经营者负责保管六个月,数码照片资料保管两个月,消费者逾期不取的,经营者有权处理。特殊约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 侵犯肖像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赔偿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