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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正确引导消费,现就更改本市商品和服务标价签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标价签中“监制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字样及“物价员”字样。
二、标价签中增加:“监制编号:***”、“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监督电话:***”等内容(监督电话指行业主管单位或本经营场所的服务监督电话)。
三、倡导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使用中英文标注,英文标识统一按市政府外办核准的“商品标价签中英文标识标准译法”(详见附件1)标注。
四、从发文之日起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目前我市销售和使用的标价签(包括自制价签),使用期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